民乐进校园:河北饶阳“第二课堂”参与学生超1万人次
[11]此后,中国应对列强压境、实力悬殊的策略经过了器物之变-中体西用、制度之变(变法、立宪)和文化之变(新民-新文化运动)等几个阶段的发展。
{10}至今,虽然不能说中国已经成为法治(rule of law)国家,但是相比三十多年前,已经向法治社会大大地迈进了一步,初步实现了从法律虚无到法制(rule by law)社会的伟大转型。{51}对于这种地方政府针对辖区法治的整体性改革,被一些学者称为发达地区的先行法治化。
最后,尽管中央政府有必要把一些地方的法治化经验予以总结、规范化和全国推广,但是不能对所有的先进经验进行全部的、强制性的统一实施。而后者主要涉及宪法政治问题。作为学者,我们只能拭目以待,翘首以盼。多层次的政府体系,不仅会导致政府间的权责分配问题,还在客观上形成不同的政府利益主体。甚至悲观地讲,社会革命对国家再造,而非执政者自上而下的改革,更经常伴随整体性治理危机。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针对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建设之上。过去三十多年,经济领域的竞标赛体制已经给中央政府如何撬动地方积极性来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榜样。因此,一旦有机会,政治官员就会从政治决策中寻求租金。
比如,自孙志刚案件以来,中国法学家形成了一种上书的风气——此时,上更多地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度实验和改革是个持续的过程,并不是实验到一定程度变成全国推广的制度之后就不需要改进了。首先,地方政府提出新的法律改革创意,成功则推广,失败则承担先行试错的成本。具体而言,中间变革可以实现如下几个不同的效果。
同界定行动者一样,对利益与动机的分析也是研究改革动力的核心内容。说到底,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是从法制国家沿着正确的道路走向法治国家,从目前浅薄的法治走向未来深厚的法治。
不过,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法律发展是竞标赛体制的副产品。其二,相应地,执政高层对地方差异性也了解甚少。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其治理绩效如何也跳不出行动者的利益和能力约束。比如,在帝制时代,上指的是皇帝本人(包括其背后的高级幕僚)。
一方面,大部分国内外的学者都认同,当代中国走向法治的动力主要来自国家,走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顶层设计和中间变革是相辅相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没有政府的努力,上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所提到的成就几无可能达成。当然,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地方政府成为法律制度创新的领头羊,并不罕见。
{62}针对这个问题,被经常提及的一种方略是,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并同时发挥两者的优势。{20}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国家的制定法被激活了,在日常生活中被重塑了。
比如,在孙志刚案件及其引发的收容审查废除运动中,中央政府对收容审查制度的存废相对超脱,但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通常视收容审查为维持本地治安的重要砝码,双方也因此有不同的立场。因此,在孙志刚案件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网络)社会力量形成了彼此借力打力的法律改革机制。
在后一种情况之下,实验性立法才真正体现了中间变革。在转型年代的经济改革中,中国通过政治分权与竞标赛体制在一定程度实现了这个效果。并且,通常情况之下,整性治理危机并不是中间变革的必要条件。从推进中国走向法治这项伟大事业来看,我们还是有必要对每一种力量的角色进行解剖麻雀一样的分析,通过回顾三十多年的历史,动态地分析每一种力量参与法律建设的行动者、利益与动机,并通过寻找利益共识的途径来挖掘各方推动法治的正能量。但是,如果只从国家-社会关系的维度来观察中国法治变迁的动力机制,似乎在有些时候不太带劲。随后,执政党分别在其十五大(1997年)、十六大(2002年)、十七大(2007年)和十八大(2012年)的报告中,都明确树立了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
在法治考核中,应当避免只上不下的单方面激励——否则的话,只会事倍功半。中国走向法治所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推动和实现这个大转型的动力,并已经备受关注。
其具体的体现是实验性立法,也就是由地方政府先行先试。——顾炎武《亭林文集》 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46} 在过去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的法律发展也部分得益于上述分权和竞标赛体制。第二个原因是更为根本性的原因,也就是顶层设计最终能否得以顺利施行,除了高层必须有合理的设计,这种设计方案还必须得到下级执行者的认可,否则难以执行或者执行时很容易被打折扣。
文化大革命之后,法制成为确立一种新的治理或者斗争秩序的重要工具。{56}但是,如果只存在中央的一个顶层设计方案,那么就没有差异性,也没有选择,也就无所谓通过制度消费者的选择来促进制度供给的改善。当然,这不是广东省第一次成为领跑者。{43} 因此,承认法律的中间变革的可能性,就是要先打破(地方)官员天然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假设,然后寻找合适的制度机制来激励地方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间接为公共利益服务,包括良性的法律改革。
事实上,古今中外的学者和政治家都已经非常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同时发挥两者功效的重要性。必须注意的是,合理的激励机制应当包括正面的奖励和负面的惩罚。
现有的实验性立法就存在这个问题,也就是某部法律一旦变成全国立法之后,地方政府就失去了针对这部法律再实验的机会。{63}毛泽东则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说得更加直白: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这样多,情况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
首先,就中央的积极性而言,关于走向法治的改革意识和方向至关重要。在这样一场政治游戏中,地方政府官员的主要利益动机是获得政治回报,也就是留任与升迁——这一点同民主国家并无二致。
部分强制性统一实施事实上妨碍了地方政府进行制度再实验和再改革的机会。也因此,尽管我们都期待能够有前瞻性的明君或者哲学王,但在人类历史上能够提前做好布局、社会没有支付大量成本就实施的顶层设计改革非常罕见。该概念用来说明,如同民主转型一样,中国走向法治的道路也是分阶段的:从法律虚无主义到法制国家,再从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而中间变革的立法本身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
而孙志刚之死所引发的社会抗议热潮,既不直接针对中央政府,也被后者顺势利用成为推动收容审查废除的重要推手。说到底,走向法治的改革如果能够取得成效,将能极大地化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潜在政治危机与革命可能。
因此,法律的中间变革的最重要效果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辖区之内形成一个关于走向法治的政策性市场。由于地方政府针对司法系统改革上的相对无所作为,以及地方党政系统对司法的干预和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等弊端的存在,相当一部分人提出了司法系统去地方化的改革建议。
{69}在这个伟大的故事里,法律的改革扮演了一个分量很重要的角色。{11}再如,季卫东认为,当前推动中国法治前进的主要动力可能为如下几种因素,即负责总体规划设计的中央政府、竞争的地方政府、维权的个人、死磕的律师和公共媒体。